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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办理环保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场地使用证明:(1) 自有场地的:《房产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2) 租赁场地 《房屋租赁合同书》(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 或租赁意向书和出租方房产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2 、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 、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原件两份。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二份(附光盘一个)。

●建设项目怎样分类?怎样确定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不编制报告(表)?

答: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 、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细则,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有明确规定。

●在什么地方禁止办理有污染的服务行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1 、住宅楼;

2 、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3 、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4 、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它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5 、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开办酒楼,能否以柴油作燃料?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倡服务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外的,不得以煤炭为燃料。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办服务项目,是否要建污水处理设施?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服务企业对产生的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服务项目,污水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潲水油能否擅自出售或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答:三产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废油及其它含油废物(含经隔油处理产生的含油废物,以下简称潲水油),应妥善收集,并交由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废油及其它含油废物、潲水油的收集、处理活动。潲水油加工处理后产品不得用于饮食用途。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建设项目有何规定?

答: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2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饮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3 、在水源保护区内,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4 、观澜河(石马河)流域目前实施建设项目环保限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由所在区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东深水源办终审。

● 市重大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程序和时限与一般项目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市重大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程序和时限与一般项目的主要区别是:

1 、无论是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还是社会投资重大项目,在到我局报批前必须先取得发改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文件。(即发改部门的前期计划立项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等,以及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其它项目用地文件。)

2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早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按规定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具体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目录》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公众咨询、专家评审等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向环保部门申报。

3 、环保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

4 、项目申报时须提供市重大办颁发的重大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 在我市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的环保审批时限与一般项目有什么不同?

答:我市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的环保审批时限在原有对外承诺时限的基础上缩减一半以上。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审批时须提供《深圳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证》复印件。

●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务院、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法规。

● 如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中: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新建设项目如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答:新建设项目(或新成立的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手续,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再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环保局或所在区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 市环保局负责哪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

答:市环保局负责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

(一)市重大项目和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须特事特办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物的项目:

1 、电镀、印刷线路板、电氧化、造纸、印染、制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

2 、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3 、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

1 、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和土地开发项目。

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五)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

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除以上(一)--(五)的项目以外,其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项目辖区的各区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对于变更和延期项目:所有市局监管名单内的建设项目及全市含有电镀和线路板生产工艺等有重金属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的变更和延期手续。其余项目的变更及延期手续一律在项目辖区的各区环保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