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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办事规程
 
1.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 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4. 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5.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6.需要申报的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3、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7. 许可受理机关
盐田区环境保护局
8. 许可决定机关
盐田区环境保护局
9. 许可程序及时限(附示意图)
1、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2、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非环境敏感区项目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个工作日正式批复;环境敏感区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个工作日正式批复。
10.法律效率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11 咨询电话
2781049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所需材料清单

一、新建项目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或饮食娱乐类)
原件二份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一份
3
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厂房
《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赁厂房
《房屋租赁合同书》(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 或租赁意向书和出租方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用土地
《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证明和用地红线图》
核对原件,各交复印件一份
4
《项目可行性报告》
投资 5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复印件一份
5
其 它:在宝安石岩的项目须提交《宝安区石岩地区污水接纳证明》原件一份

二、 扩建(增加营业范围或增加生产场地)、改建、迁建(改变地址)、延期项目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或饮食娱乐类)
原件二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份
3
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厂房
《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赁厂房
《房屋租赁合同书》(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 或租赁意向书和出租方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用土地
《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证明和用地红线图》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
《项目可行性报告》
投资 5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复印件一份
5
其 它:在宝安石岩的项目须提交《宝安区石岩地区污水接纳证明》原件一份
6
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①扩建、改建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迁建、延期须交回原件
7
原项目排污许可证或环保验收材料
扩建、改建、迁建、延期交复印件一份

三、更名

同新建项目
另须提交 1 、《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 、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原件及原项目排污许可证或环保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

四、土 地开发类项目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土地开发类)
原件二份
2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红线图或用地方案图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
地面建筑平面布置或用地规划图及用地红线周围 100 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与相邻单位平面位置图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