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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设施环保绩效评估开展依据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推进重污染企业污染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深圳市环保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企业(指电镀、印制电路板、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以及电力重污染行业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参见《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二,资质
    由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重污染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进行的后评价。
我公司为深圳市第一批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后评估)环境机构。
三、评估对象
    环保部门规定确定需要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重污染企业名单,
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委托评估机构编制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报告。
四、评估内容
    评估报告将包括下列内容:
    ①企业基本情况;②环保审批相符性评估;③生产工艺与设备调查与评估;④资源能源利用与消耗调查及评估;⑤环境管理水平调查与评估; ⑥污染处理设施调查与评估;⑦整改建议与预期效果,应明确企业在生产工艺、设备,资源、能源利用与消耗,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⑧评估结论。
五、报告提交时间
    我机构自企业资料提供齐备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委托企业。
六、后续事宜
    环保部门根据提交的评估报告,确定被评估企业污染防治绩效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对企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下达相应限期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