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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区水务局(特区内为区农林水局,下同)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一)需先期或单独进行的土石方工程(含推山平整土地、劈山造地、挖山取土);
   (二)场矿类(含开山采石、砖厂);
   (三)公路建设类;
   (四)机场、电力工程、港口码头、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大方量挖填土方、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在已经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直接办理报建手续,并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市、区水务局备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经市、区水务局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划国土部门将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的必备条件。
    四、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内容与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五、应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依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五万立方米(含本数)的,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动土面积在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六、市、区水务局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于二十天、十天内批复。
    七、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各有关设计单位应严格实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规定,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单列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专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各生产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生产或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