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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土地是否严格控制各项建设?
答:除了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以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其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河道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和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可以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会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时,应征询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建设单位不接受转型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
二、目前我市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答:基本生态控制线实施一年多以来,全社会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逐渐趋向一致,其重要性也更加清楚。但由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与连续性,少量已建成区不可避免地被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线内存在一些建筑物和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其中绝大部分与生态保护相冲突。《管理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待于细化、深化。其问题的核心即在于如何协调好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做更精细的文章,结合目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市出台了《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三、出台《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期望达到什么目标?
答:《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就是期望达到:守住生态保护的底线;协调生态保护、控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保护好线内合法存在的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把好事办好;缓冲线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与生态保护的冲突,强化基本生态控制区的生态保障功能的目标。按照此目标要求,在制定《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过程中确定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控总量、分类处理;疏堵结合、逐步实施的处理原则。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合法建筑怎么处理?
答: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
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主管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实施意见所称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
五、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原农村居民点怎么管理?
答: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的,不得超过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时已建成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
各区政府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引导政策,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逐步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答:对线内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发生的时间,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
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2007年底之前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上述(一)、(二)项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其入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贸易工业、环境保护和水务等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本实施意见关于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上述(一)、(二)项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在线内保留使用,补签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